常見問題

Q1:新增案件輸入變更前初步核定文號,輸入申請人,再按新增申請人,出現系統錯誤

A:新增案件後先新增申請人後再輸入變更前初步核定文號。


Q2:評定表基地完整性只會呈現無分數

A:容積評定表基地大小完整性3項(大小、完整性、內角)都要填,未填完整,評定表基地完整性會呈現無分數。


Q3:簡易容移未顯示填寫表格

A:使用者需要先將【所有權人】儲存,再點選下方【儲存資料】,資料庫才會正確。


Q4:系統送出基地同意書印出來同意辦理面積值都跑出負值

A:請確認是否占用面積已滿。


Q5:容積移轉會員忘記密碼,點選密碼查詢無作用

A:已不支援,請改申請新北卡會員登入


確定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有關本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請依本府105年6月1日修正實施之「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辦理,除第五點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生效、第八點第二款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外,其餘修正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前述法令及相關附件請自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相關法令>市定法規>開發管理-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網址 http://web.law.ntpc.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150015)。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或都市計畫規定申請容積移轉、調配之地區得從其規定。
已依前項規定申請之接受基地,得同時適用本辦法,且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之上限應依本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三、下列各款土地不得為接受基地:
(一)位於公共設施用地、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風景區、保存區、古蹟保存區、經公告水質水量保護區管制範圍內之區域及其他非屬都市計畫發展用地土地。
(二)毗鄰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依文化資產保護法指定之古蹟及經登錄為歷史建築物之土地。但經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三)實施容積率管制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土地。
(四)依本市都市計畫規定禁止各項容積獎勵地區之土地。
四、接受基地之面積及連接之道路性質,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面積應達五百平方公尺以上。
(二)連接之道路(同一路段)面寬及路寬應達八公尺以上。
(三)符合前款規定之道路應足寬開闢達八公尺以上,並連通已開闢達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之道路,指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條定義之道路,除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
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地區或經「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連接之道路路寬得為八公尺以下,其可移入之容積依第六點之規定。
五、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上限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辦理,惟申請移入容積超過下列第一款及第二款者,申請可移入之總量應依本府所訂之容積量體評定機制檢討計算:
(一)接受基地連接寬度二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
(二)接受基地連接寬度八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公尺之道路者,最高可移入容積以道路寬度數值作為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比。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接受基地連接道路,應以符合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道路檢討適用。
依前項規定申請移入容積,且位於依水土保持法公告之山坡地土地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
依「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其可移入容積依本辦法第八條及第六點之規定,得不適用第一項之規定。
六、依都市更新條例劃定之更新地區或經「新北市政府執行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處理原則」認定之地區,接受基地連接道路寬度未達八公尺者,申請移入容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連接道路寬度六公尺以上,未達八公尺者,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二)接受基地範圍內之建物經本府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危險或有安全之虞且須拆除重建者,其接受基地得不適用本要點第四點第一項及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惟可移入容積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十五。
七、接受基地依第五點及第六點申請移入容積者,得依本辦法第九條之一規定辦理,有關折繳代金辦理方式,由本府另訂之。
八、申請送出基地為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私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容積移轉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取得按接受基地土地持分比例或移入容積所換算後之送出基地所有權。
(二)未開闢之道路用地土地,應取得該送出基地地號全部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容積移轉之同意。
(三)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位屬「新北市政府消防局狹小巷道消防救災動線管理要點」認定列管範圍申請辦理容積移轉者,該土地地號之個別所有權人得分次申請移轉容積。
(四)依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之規定,處理土地改良物。
九、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指下列各款土地:
(一)距捷運車站用地、特等火車站、一等火車站或二等火車站五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二)距三等火車站或簡易火車站三百公尺內之建築基地。
依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及前項建築基地跨不同範圍線者,應依建築基地於各該範圍內面積分別核算,作為該建築基地容積移轉之總和上限。
十、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二筆以上者,應按申請容積移轉當期各接受基地、送出基地公告土地現值,以面積加權平均計算之。接受基地二筆以上,且位於不同土地使用分區者,其容積率以面積平均計算之。
十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訂之相關申請文件及本市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作業流程,依「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辦理。
十二、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許可條件,除都市計畫書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有關本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請依本府104年9月17日發布實施之「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辦理。(前述法令及相關附件請自本府城鄉發展局網站>相關法令>市定法規>開發管理-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網址http://web.law.ntpc.gov.tw/Scripts/newsdetail.asp?no=1C0150097)。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容積移轉申請案件接受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容積移轉之程序有所依循,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府受理容積移轉申請案件後,應依下列作業階段順序辦理之:
(一)審查申請書表及文件資料。
(二)進行現地會勘。
(三)完成贈與登記作業後,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
三、前點第一款作業階段應檢附之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一,其辦理流程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完成容積移轉系統之線上登錄作業及案件適用法規基準日期;未登錄或登錄不正確者,通知限期登錄或補正。
(二)審查所檢附之書面資料,審查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且得補正者,另通知限期十五日曆天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三)通知於三十日曆天內辦理次階段程序,逾期未辦理者,駁回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階段併同失效。
四、第二點第二款作業階段應檢附之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二,其辦理流程如下:
(一)檢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發現不齊全須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
(二)接受基地面前計畫道路開闢寬度未達八公尺者,應先經本府工務局、交通局、消防局等相關單位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審查,確認該面前道路足寬開闢八公尺之可行性(全部土地所有權或土地同意書)及交通影響無虞後,始得辦理現地會勘。
(三)辦理現地會勘審查。但經土地管理機關事前已表示同意受贈者,得免辦理會勘審查。
(四)送出基地經會勘審查不符合受贈規定者,應於會勘日之翌日起九十日曆天內,檢送補正資料或辦理變更申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階段併同失效。
(五)通知辦理次階段程序。
五、前點作業階段完成後,應檢附本府工務局核發之領取建造執照通知函,向土地受贈管理機關辦理土地贈與登記作業。
六、辦理變更申請或因都市計畫變更、地籍重測等作業,致接受或送出基地之地籍、土地面積或使用分區等異動需辦理變更申請者,其辦理流程依第三點、第四點之規定。
七、第二點第三款作業階段應檢附之申請書表及相關文件如附表三,其辦理流程如下:
(一)檢視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其有不齊全者,通知限期補正。
(二)核發容積移轉許可函並通知洽領建造執照。前項流程,於辦理變更申請時,亦適用之。
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之作業程序中,發生接受基地之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案件遭撤銷、駁回或逾期失效情形者,駁回申請,其已辦理之作業階段併同失效。
九、辦理各項變更作業,應書面申請並敘明變更原因及其他應附之相關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通知辦理次階段程序。涉及接受基地、送出基地之筆數、面積、捐贈持分面積增加時,新增部分須以申請變更當期之相關法規辦理,並以申請當期之公告現值核算,其計算方式如附表四。涉及送出基地或接受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異動(含信託)時,異動部分須以申請變更當期公告現值辦理。但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前申請案件,其接受基地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異動,未涉及送出基地土地所有權人變更調整,無須重新核算公告現值。第一項書面、變更原因或應附文件有不齊全或不清楚者,通知限期補正。

(附表一 [doc格式] [odt格式] ,附表二 [doc格式] [odt格式] ,附表三 [doc格式] [odt格式] ,附表四 [doc格式] [odt格式] )
確定
請輸入已提交之申請案資訊: 註:上述各項資訊需為同一申請案內容。
申請人姓名 承辦人姓名 分機 申請案件進度 送出基地筆數 接受基地筆數
{{item.ApplicantName}} {{item.UserName}} {{item.Extension}} {{item.State}} {{item.SendingCount}} {{item.ReceivalCount}}
查詢 關閉

作業規範部分申請文件已於112年7月12日修正,請以新版文件(112年7月版本)申請容積移轉。

容積移轉是指一宗土地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供建築使用,都市計畫表明應予保存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保存價值之建築所定著之私有土地,可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申請,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之土地。此外實施容積率管制地區內,經指定為古蹟,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其所定著之土地內土地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可依《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移轉至其他地區建築使用之土地。

本系統配合現行的申辦作業流程,提供申請人直接於網上輸入申請容積移轉之應建置資料,並產生可列印的申請表與計算表,而城鄉局承辦人也可以直接於本系統管理已申請的案件,並進行各項查核與統計...繼續閱讀

mdi-check-circle公務雲登入mdi-check-circle土地容積移轉管理模組登入

相關法令規定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

◎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

NEW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規範 (112/7/12)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審查及勘查收費標準

◎1110926水利局公告評點優先取得土地

◎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定原則

◎新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土地改良物之認定及處理原則

◎新北市政府辦理三角湧老街區土地容積移轉申請作業規範(含書表文件)

◎新北市政府受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案件申請作業程序(民國106年7月01日廢止)

◎新北市政府審查大眾運輸發展導向增額容積申請案件許可要點

◎(108/08/29)「擬定新北市捷運場站(第一階段)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策略)」 (土管規定) (站場清冊) (適用範圍圖)

◎(109/01/31)「擬定新北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第二階段)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策略)」 (土管規定) (站場清冊) (適用範圍圖)

◎(110/11/04) 變更新北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本市優先推動56處場站大眾運輸發展導向策略)」 (土管規定)

常見問題

Q1:新增案件輸入變更前初步核定文號,輸入申請人,再按新增申請人,出現系統錯誤

A:新增案件後先新增申請人後再輸入變更前初步核定文號


Q2:評定表基地完整性只會呈現無分數

A:容積評定表基地大小完整性3項(大小、完整性、內角)都要填,未填完整,評定表基地完整性會呈現無分數

繼續閱讀

相關文件下載

◎容積移轉許可審查要點說明簡報

◎容積移轉作業規範說明簡報

◎容積移轉評定原則說明簡報

書表文件下載

NEW 容積移轉作業規範申請書表文件 (112/7/12)

◎容積移轉申請移入容積量體評點項目應檢附文件表

(107/05/01~迄今)

(106/07/01~107/04/30)

◎容積移轉第三階段-容積移轉辦理持分捐贈道路用地流程圖

◎容積移轉第三階段-新北市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已開闢證明文件申請書

申請人註冊帳號

便民查詢案件進度

等比例試算

接受基地評點試算